【以案释法】罚8.5W丨未建立200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违法事实】 未建立赵平、严海峰、杨春等200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被处罚单位】:某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建立赵平、严海峰、杨春等200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85000.00元 

职业健康监护是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即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治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所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客观地评价企业防治职业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律,因此企业必须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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