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 20W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案例情况】
 近日,某市执法人员在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时对某混凝土生产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劳动者于2019年12月被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进一步调查发现,两名劳动者患职业性尘肺病与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密切相关。一是这两名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扬尘点未采取密闭措施,也未采取通风除尘措施;二是岗位的矽尘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三是未安排这两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后也未及时安排其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予该单位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该单位在收到监督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同时,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队和第三方机构的共同指导服务下,积极进行整改,投入30万元完善降尘措施提升工作环境。在整改完毕后经检测矽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通过专家评估,已顺利复工复产。(以上内容源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后语】《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来说至关重要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如果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并且该违法行为已经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必然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用人单位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都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职业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的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的违法行为,虽然从法条中并没有体现出具体的定量或者定性标准。但从该法的立法宗旨,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一旦罹患职业病,或者是造成劳动者身体永久性伤害(比如残疾),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等等,这些都应该属于严重损害的范围。
 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按法定程序责令用人单位关闭。
 这里所讲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
 这里所讲的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超越职权,给予用人单位“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提请有批准权的相关人民政府批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健康已经产生严重损害,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用人单位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关闭。同时,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健康已经产生了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同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是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处罚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并根据自由裁量基准决定。此案既为用人单位依法生产、规范用工敲响了警钟,更为劳动者打造了安全的职业卫生工作环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本文转载自:职业健康先行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