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8W丨噪声超标,未安排体检,未公示检测结果!

【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组织祁博平等8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噪声的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测结果公示。 

【被处罚单位】某某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 未按照规定组织祁博平等8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2. 噪声的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测结果公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十五条第(一)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条第(三)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同时责令90天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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