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7W丨如皋一企业未按规定组织61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案例供稿】江苏省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陈雷,为方便排版阅读,全文略有修删,版权归作者所有。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欢迎向职业健康先行投稿。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2日,如皋市卫健委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该公司2019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显示,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模锻车间液压机操作岗位、冲压岗位、飞边岗位及金工车间等岗位存在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2020年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只能提供2019年劳动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020年没有组织61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噪声8h等效声级≥85dB)作业的劳动者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当年该公司有一名职工离岗检查时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并最终确诊。

最终,该公司因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被如皋市卫健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7.1噪声7.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7.1.2.4健康检查周期:
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卫生监督员提醒】
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了解有害因素产生、扩散、变化的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并为采取防护措施提供依据。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用人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重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重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让企业健康发展,让劳动者健康工作。
职业是为了生存
健康是为了生活
为事业选择职业
为家庭选择健康

本文转自:职业健康先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