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1W | 体检后,对需要安排复查的人员未安排复查。

【案情介绍】 北京市延庆区卫生监督员在对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职工石某,电焊操作岗位,接触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提示“两肺散在小阴影”,“建议2周内复查”。该企业未按照体检报告要求对石某进行复查。

北京市延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该企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监督员说法】 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出现特殊情况时,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要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要按照体检机构要求进行复查;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就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要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案切实提升了法律意识,从开始的不理解、喊委屈到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重大意义。职业健康体检不是小事,而是为了减少劳动者健康损害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大事,是实现劳动者健康权利的重要保障,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以上内容自: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