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8W | 未按照规定公布定期检测结果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组织祁博平等8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噪声的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测结果公示。

【被处罚单位】
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组织祁博平等8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2、噪声的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测结果公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内容】
其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罚款:80000.00元,责令90天内改正
 
来源:苏州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