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 2W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报告要求开展复查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0 年11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转椅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20年6月、9月分别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其中需要复查人员为左某某、刘某某。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厂存在对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的左某某、刘某某2名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厂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厂于2020年6月、9月分别组织劳动者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的两份《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显示:左某某与刘某某两名劳动者的体检处理意见均为“建议一个月复查,复查前脱离噪声环境48小时”,但直到2020年11月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仍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2名劳动者进行复查。执法人员又结合调取的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资料,最终查实该厂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职业健康检查中“复查”的结论并非职业健康检查的最终结论,相当于职业健康检查只进行了“一半”。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就是要在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后,通过再次检查进行最终确定,其目的是为进一步核实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如果不及时复查,劳动者可能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同时,用人单位也会因错过发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而酿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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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