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 5W |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5-26日,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东营XX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明该公司船舶附件生产项目存在铁及其化合物和粉尘、噪声、电焊烟尘等11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东营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该船舶附件生产项目。
 主要证据:1、现场笔录1页;2、询问笔录1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5、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6、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7、授权委托书1页;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第8页复印件1页;9、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张;10、听证笔录4页;11、听证意见书1页;12、听证会录像光盘1张。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0年11月16日决定给予该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东营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首次行政处罚案件进入听证程序,整个听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将对今后案件听证工作提供参考。 另外,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听证意见及听证主持人意见的前提下,东营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认真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最终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8万元降到了最后的5万元,这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探索和尝试,对全市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思考建议】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警告,可并处5-10万罚款,此法条是授权性规定,非义务性规定,就本案而言,决定权及裁量权在卫生行政部门手中,而最终处罚决定是建立在坚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经严格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而不是简单、机械的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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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