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可以代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吗?

不能。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职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2者是不可以互相替代的。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后,每三年至少进行的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有些用人单位已经投入生产多年,未开展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或未开展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想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代替,其实是不可取的,企业始终存在违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