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防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若新建的环保设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则需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如新建RTO炉、尾气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废渣处理装置,使用了化学物质或产生了噪声、振动和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则需要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根据《职防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若新建的环保设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则需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如新建RTO炉、尾气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废渣处理装置,使用了化学物质或产生了噪声、振动和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则需要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