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桥头这个单位免罚!永嘉第一次发生…

2021-11-26 18:56

“鉴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公布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操作规程、检测结果等的行为已整改到位,且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经我所复查,现该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11月25日,永嘉县卫生监督所对桥头镇某用人单位开出首张职业卫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期,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治相关公告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

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公告栏,并对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进行张贴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该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执法人员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步,永嘉县卫生监督所将继续按照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的执法精神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模式,把握执法尺度,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相关知识】

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作者:桥头分所 陈银慧

来源:永嘉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