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0.5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 发布机构】南川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1-11-18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3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现有员工308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237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加2021年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该公司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否则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