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查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于职业健康体检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利保存和查阅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