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 15.1 W |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7日,四川省卫健委到某市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飞行检查,联合当地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随机抽查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

1.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正常生产,现场提供的《原材料明细表》中有小料、生胶、粉料、油料、嵌件共41类,主要工序有配料、炼胶、预成型、抛丸、涂胶、硫化、修边、检验、压装、冲压、注塑等,公司员工花名册显示有硫化7人、修边5人、涂胶2人、挤出5人、表处3人、压装3人、冲压2人、注塑2人、模具1人。

2.现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防护设施验收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也不能提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资料。现场未发现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未发现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某市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2019年11月17日前依法整改完毕。9月28日收到省卫健委下发的《违法线索转办单》中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致。经立案待该公司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后,11月25日,案件承办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1.该公司6#厂房1F、2F表面处理车间、硫化车间、涂胶车间等内均有劳动者正在作业,一楼大料配料室内堆放了大量的铁粉和炭粉等原料,2F原料库里堆放有环烷油、二丁酯、石蜡油等原料;

2.该公司现场提供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19年11月15出具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中记录有“用人单位自2015年5月正式投产,期间修建生产厂房、设备安装调试后生产,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主要原辅料健康危害及毒理性;6#厂房1F、2F总平面布置示意图、设备布置示意图,挤出车间设备布局示意图,胶片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汽车减震件生产工艺流程图、接线端子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等;《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一览表》中有噪声、高温、炭墨粉尘、滑石粉尘、其他粉尘、苯、甲苯、正己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表中记录有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来源和接触人数等;有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应检情况》表中记录有炼胶工、预成型工等12个岗位分别应检职业危害因素及应体检人数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通过进一步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2011年5月开始新建一期工程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15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主要做家电产品的接线端子和汽车产品的悬置、减震、橡胶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高温、炭墨粉尘、其他粉尘、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正己烷等,主要存在于炼胶工、冲压工、硫化工、表处工、预成型工、涂胶工、挤出工、检测中心、机修工、清洁工等10个岗位,共有27名劳动者在上述岗位工作。该公司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17日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

3.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4.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及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5. 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6.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 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9. 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10. 先后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刘某等27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八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10项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15.1万元罚款处罚。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分三期缴纳罚款申请,经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第三期缴纳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之前。因当事人需提前信誉修复,于2020年12月17日提前缴纳罚款,本案已结案。

本文转自职业健康先行(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