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6.4W|已组织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却仍被行政处罚,究竟为何?

2021年,鹿城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辖区内的多家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检查。检查发现部分用人单位虽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却仍然因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受到了行政处罚。

7月27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公司主要存在其他粉尘、木粉尘、甲醛、噪声、乙酸丁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经查,该公司共有16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均已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其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内显示有9名劳动者的体检项目与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该单位组织此9人参加的职业健康检查中,仅作了木粉尘一项的相关检查,未作噪声和甲醛等相关检查),被认定为构成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