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16W | 隐瞒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案

一、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2日,根据群众邹某举报投诉线索,某市卫健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经受理、立案后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隐瞒“酸洗钝化”工艺和“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原辅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2.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3.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部分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5.与劳动者邹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至终止劳动合同期间,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邹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邹某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市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16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该省首次、全国少见因用人单位隐瞒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牵扯出多项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职业卫生案件。其办理过程中如何辨识用人单位隐瞒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执法技巧等方面值得借鉴。

1. 隐而不蔽,追根溯源寻真相。本案通过劳动者邹某举报投诉在工作中要使用不锈钢酸洗钝化膏操作,但公司从未检测过酸洗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并提供了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和劳动者酸洗操作的照片。监督员以隐瞒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线索为导向,立即到该公司查阅了公司2013年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2019年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核实报告中均无酸洗工艺和酸洗钝化膏原辅料。便根据投诉者提供的不锈钢酸洗钝化膏照片,寻找到公司库房门外存放有EAP-S001型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共12箱24瓶,与投诉者提供的照片一致。随后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投入生产至2020年5月采购不锈钢酸洗钝化膏的票据和出入库记录及酸洗钝化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但说明书中显示对健康无毒害。于是监督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检测,从而认定该公司有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原辅料和酸洗工艺中会产生少量氮氧化物危害因素的事实。

2. 精准发力,多个违法行为被查实。案件承办人员在查实该公司隐瞒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酸洗钝化膏原辅材料和酸洗工艺后,再从投诉者提供的证据照片入手,对照片中操作酸洗膏钝化膏的劳动者进行询问,以及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进一步询问调查,再次证实隐瞒酸洗工艺和使用酸洗钝化膏原辅料的真相,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承办人员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公司2019年4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顺藤摸瓜调取了邹某的应聘申请、公司与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绩效考核、员工安全生产承诺、培训记录、邹某2014年至2017年的一般健康检查及2018年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票据、出库领取及发放记录资料等相关证据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时发现有邹某相同工作岗位(焊工)的劳动者正在工作并进行拍照取证和询问调查,以及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证人证言、整改报告等多种证据链。查实了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为劳动者提供的部分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按照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与邹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及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邹某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等5项违法事实,全部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劳动者邹某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了该公司涉嫌违法的照片等重要证据,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和最终查实多项违法事实的重要线索。案件承办人员特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领取、工作现场等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可能涉嫌违法的证据照片等,为自己以后健康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重要举证依据。

三、思考建议

1.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隐瞒工艺等的监管建议。对用人单位隐瞒工艺、技术、材料、设备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违法行为的发现,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除了要注意查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和原辅料存放库房,还应注意查阅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采购记录和生产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查阅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并询问劳动者和相关技术人员工艺流程及操作中会使用到的原辅料和设备等,以发现违法线索。

2. 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监管建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才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执法监管的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除了对原辅料和工艺、技术、设备的查看识别,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是依法认定的最终依据。目前,在基层监管中发现大部分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仍处于空白,监督人员应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贯和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讲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首先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具体存在哪些危害因素,从而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如遇到部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本单位工作场所就是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拒绝委托机构检测评价的,可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当地有资质的疾控机构开展检测,如检测结果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他相关企业也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安全。但目前大部分区县级疾控机构都未取得检测资质,而卫生执法监管机构又缺乏专项经费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导致依法监管难度很大,建议国家每年可给基层执法监管机构拨发职业卫生专项经费。

3. 职业危害如实申报不可少,预防控制很重要。本案用人单位隐瞒工艺和材料,不明确本单位工作场所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又未主动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虽然生产过程只产生少量氮氧化物危害因素,对健康危害较小。但若存在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危害因素,将会导致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既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来较大损失。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在预防,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必不可少。一是可以通过法治手段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法制化管理,二是通过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人单位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必须要了解其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在了解清楚以后,才能使用。只有这样,才能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如果不了解技术、工艺、材料的职业病危害,就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则不能采用,更不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了76人正已烷中毒的事故,从事故调查得知,发生中毒事故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没有如实把正已烷的毒性及其危害告诉劳动者。在辉开电子厂使用的美国壳牌正已烷的标签上明确标明:该化学品可致不可逆的肢体残废。但该企业却把这些标签全部撕掉,故意隐瞒原料的毒性,导致劳动者彻底放松警惕,甚至有劳动者用正已烷来洗手、洗饭盆(正已烷可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直至出现了严重中毒症状后,都还以为是得了一种怪病。

如果用人单位对所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了解,或者对该职业病危害加以隐瞒而采用,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欺骗。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由此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先行者提醒,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因主体责任不到位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设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为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地点所接触职业危害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做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严禁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因职业病危害造成劳动者职业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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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