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1W |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报告

【案例供稿】:江苏省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陈雷,为方便阅读,略有修删,版权归作者所有。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

【案例介绍】
 2020年1月9日,海安市卫健委对辖区内一铸造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崔**自入职以来至2018年10月一直是该公司打磨岗位职工,从事铸件打磨工作,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矽尘、砂轮磨尘、噪声等。执法人员在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发现了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于2019年7月9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显示崔**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但该公司未依法向海安市卫健委进行报告。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和崔**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崔**于2019年1月2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尘肺职业病后离岗,随后于2019年7月9日被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最终,该公司因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被海安市卫健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通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部分,对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做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接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5日内报告,如不报告,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对已经罹患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用人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重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管理,不要因小失大。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虽然开展了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劳动者开展了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是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没有能够很好地重视。尤其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论及建议没能严格执行: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往往没有及时调离或者脱离原工作岗位,对于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也没有妥善安置等等。随着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的不断加长,最终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职业病,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损害,给劳动者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已经造成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一定要及时报告,并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主动承担劳动者后续的诊疗费用和生活保障。否则,一经发现,就要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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