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12W | 职业禁忌不告知、不调离

同一劳动者,年年体检,年年都有”职业禁忌“,愣是不告知、不调离…… 

【案例介绍】

 2020年9月,某市某区卫健委接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书面报告,辖区内某船舶制造公司职工张某疑似罹患职业病。接报后,执法人员对该船舶制造公司开展调查。调查显示,劳动者张某为该船舶制造公司内页车间电焊工,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噪声等。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噪声检测结果显示,内页车间电焊工岗位噪声检测结果为91.7dB(A),高于85dB(A)国家标准。

执法人员调取张某健康监护档案发现:

2017年2月22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检查结论和建议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不能从事噪声作业岗位工作”。

2018年9月26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检查结论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不能从事存在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工作“。

2019年3月25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检查结论为“电测听所检项目异常,建议本机构职业病专科复查”。

2020年6月20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检查结论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船舶制造公司未将上述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面告知张某,四年来张某一直在内页车间从事电焊工作,公司明知张某存在噪声作业职业禁忌,没有安排其调离噪声作业岗位,也没有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安排张某到专科门诊进行复查。该公司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明确告知电焊工张某存在疑似职业性噪声聋后既没有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也没有安排张某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最终,该公司因安排有噪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噪声危害作业、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及时报告疑似职业病及没有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被区卫健委给予警告、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主要目的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劳动者复查,对存在职业禁忌的调离禁忌作业岗位,及时发现、及时调离、及时治疗,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未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完成复查,调离禁忌岗位的,劳动者可能因未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导致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职业病事故。

 众所周知,噪声是船舶制造行业普遍存在的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长期接触高噪声不仅对听力有影响,容易引发职业性噪声聋外,还会对心脑血管、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产生影响,噪声甚至还能够在无形中减少人的寿命。然而噪声对人体健康损害是一个长期潜移默化的过程,一开始对人体健康损害的症状不是特别明显。劳动者对于噪声危害的认知往往仅停留在听力下降,不像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那样重视。噪声危害作业导致的健康损害同样不受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往往因为追求高薪不愿服从调岗安排,企业负责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便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最终导致劳动者罹患职业性噪声聋职业病,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损害,给家庭、企业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务必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教育,履行好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才能有效防治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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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