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6.5W |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市卫健委接到市委市政府信访件:上访人在我市某船业公司从事打磨、油漆作业,因身体不适经多家医院临床诊断为疑似尘肺病,要求该公司配合职业病诊断治疗并依法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证实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6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求该公司积极配合上访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 

【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4名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1年2月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后续处置该公司因未对上访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经当地医院(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上访人是否在上岗前就患有尘肺病就无从考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六级伤残,该公司除被卫生部门处罚外还将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 

【温馨提示】

1. 合同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一项告知义务,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2. 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在入职前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入职后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 来源:舟山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