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6W|岗前体检非小事 做不到位要受罚

职业健康关乎每一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在健康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职业健康保护已经成为提升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但当今社会上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加强员工职业健康培训与检查等环节缺乏足够认识,忽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从而为职业病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近期,武清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就查处了一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健康违法案件。


【案例简介】2021年2月7日,武清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马某、王某正在从事操作电子加速器对物品进行辐照工作,且现场负责人不能出示工作人员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 经现场询问得知均未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信息以确认当事人主体身份,并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健全等行为立案调查。该案于2021年3月12日调查终结,于2021年3月15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至此结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条规定,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员工职业健康培训宣传力度,高度重视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广大劳动者应强化自身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了解自身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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