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28.9W | 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解除退伍军人劳动合同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与王玉成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合同起始日期为1996年11月1日。

2016年4月1日,天业公司与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天业公司支付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4849.02元。    天业公司未对王玉成作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天业公司却在未对王玉成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与王玉成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天业公司解除与王玉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天业公司应当支付王玉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由于天业公司单位已经按王玉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了王玉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此只需补足一倍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