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2W | 逾期未组织30名员工进行健康复查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下旬,县卫健局接到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报告,称在承接A公司的职业检查业务中,A公司逾期未组织30名员工进行健康复查,并提供该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据此,卫健局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A公司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后,无视体检机构提出的部分员工需复查的要求,以生产忙抽不出时间为由,拒绝组织员工进行复查。案例来源:健康新昌


【处罚结果】A公司未按要求组织30名经职业健康检查后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健康复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17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依据该《办法》第26条第(五)项之规定,县卫健局给予A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我县查处的第三个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案例,也是首个非现场执法的职业卫生案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仍然有效,用人单位必须将职业健康检查落到实处


 【案例分析】职业健康复查是指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进行确定,其目的是为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中“复查”的结论并非职业健康检查的最终结论,相当于职业健康检查只进行了“一半”。 那么,不安排复查有什么后果呢?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不按时进行复查,劳动者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而酿成职业病事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未按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 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对劳动者体检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复查。 法律延伸《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