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6W | 一起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例简介】 2020年4月22日,B市C区卫生监督员对位于B市C区的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甲公司19名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检查日期是2019-05-16至2019-07-18。现场未见到19名劳动者,经现场询问得知19名劳动者已经离职。经采集相关证据和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确认甲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认为甲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自朝阳卫生监督)

【案例评析】

1. 违法事实的认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存在的违法事实做了细致的取证工作。确认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通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确认19名劳动者在岗期间从事的是接触噪声、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的危害作业; 二是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可以佐证19名劳动者从事的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是经询问甲公司被委托人,其承认19名劳动者已于2020年1月底离岗,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证据互相印证,证明了该公司未组织19名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2. 法律法规适用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本法的规定组织离岗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1. 当前,部分离岗人员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现象较为普遍,用人单位就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劳动者自身健康权益保护意识;二是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提高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2.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理清劳资双方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就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对需要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做到应检尽检。 本案中,对于未开展离岗检查的劳动者,应由用人单位召回统一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由劳动者本人在当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确定本案中19名劳动者是否罹患与原工作相关的职业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