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5W | 南通启东某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三无”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8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印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张贴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显示有噪声、粉尘、高温岗位作业,但该公司不能出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资料。


 检查中,参与检查现场的2名南通市职业健康检查专家库成员出具了专家意见,认定该公司车间定型机上布岗位、落布岗位、滚筒印花机岗位、磁棒印花机岗位、码布机岗位存在噪声、高温、热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打浆车间印布增稠剂中含有丙烯酸聚合物,仿活性粘合剂中含有丙烯酸脂类聚合物。 

针对检查情况, 12月29日,启东市卫健委委托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两个车间的4个作业点噪声超标。 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四项违法行为被启东市卫健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七十一条第(一)、(三)、(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卫生监督员提醒】 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还应主动在申报系统中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这些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最基本要求。 

2020年,该市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对各地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建立了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档案。在摸底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在职业卫生管理中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工作场所检测评价、无职业健康检查、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调查人员在调查的同时,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但仍有不少企业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职责。古语云,“法不严则不治”,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这类“三无”用人单位必将给予严肃查处。卫生部门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案例供稿:江苏省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陈雷,为方便排版阅读,全文略有修删,版权归作者所有。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

本文转自: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