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5W | 常熟一企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被处罚单位】:常熟市得天胶塑制品厂 

【违法事实】
 常熟市得天胶塑制品厂,主要从事橡胶、塑料胶木制品、模具制造、五金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2021年7月26日现场提取2019年11月08日由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编号:JSTK-(职检)20190641)、工作场所空气和环境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20190641)显示你公司定型车间的定型岗位有噪声、高温职业危害因素,注塑车间的注塑岗位有噪声职业危害因素,注塑车间的移印岗位有苯、甲苯、二甲苯职业危害因素。

我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2020年未组织有噪声职业危害因素的注塑岗位员工王庭芽、姚卫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日期&处罚结果】2021-08-12给予警告、罚款50000(伍万元整) 

【讨论】: 以上案例按经验来说,可能检测费用也就6000元左右,而最后因为缺少法律意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安排两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体检而付出了50000元的代价。用人单位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实真正做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转自:苏企管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