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职防法》第二十四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便并未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给出明确的定义,究竟哪些属于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致敏”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除外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
4.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下是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有说明的相关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提及:“用人单位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明确定义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施行)的第十七条提到: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1.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2. 石棉纤维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以上粉尘;
3. 确认人类致癌物、致敏物;
4. 电离辐射(除外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
5.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