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5000元 | XX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021-04-06

基本案情

XX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11月6日对重庆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2019年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11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自己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不能提供接受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检查时确有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

处理理由及结果

重庆XX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伍仟圆)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培训目的就是要增强其职业病防治意识。

此案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那么多企业,怎么会查到我公司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典型案例。本案的重点与难点是此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确定,以及案件的及时性。

法律适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