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 6.5W |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这处罚是不是有点重了?

近日,玉环市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例行职业卫生检查中来到一家铸造厂,该厂生产环境恶劣,一进入车间就遭到充斥整个空间的噪音和粉尘的“轰炸”。在查阅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发现,噪音和粉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该厂职工健康安全的两大职业病危害因素。

然而在现场,执法人员却看到现场多数劳动者并没有做好完备的防护措施,未佩戴专业防尘口罩和耳塞,从事体力劳动时完全暴露在高风险环境中。


执法人员:你知道这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什么职业病危害吗?

劳动者:这个…我不是太清楚啊

执法人员: 为什么你们没有戴专业防尘的口罩?

劳动者:没听说有这种东西要戴啊

执法人员:企业是否有告知过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劳动者:这个…好像有吧…


口说无凭,劳动合同见“真章”。执法人员调查了该厂所有员工历年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均未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