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氢元素教育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一、EHS部负责统筹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

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来实施。

三、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四、人力资源部和生产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五、EHS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要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

六、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公司对新录用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根据GBZ188包括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9类),在上岗前必须按要求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体检无职业禁忌证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七、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一)EHS部应认真辨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接触人员花名册,按照GBZ188、GBZ235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在体检周期到期前30日内安排组织体检。

(二)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三)对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对于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八、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一)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公司不能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对劳动者已经离开公司而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EHS部应通过邮寄、快递、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其进行离岗体检的安排,说明未按时参加离岗体检视为自动放弃离岗体检的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在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中。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EHS应为员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二)职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应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EHS部应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者和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处置记录。

5、其他有关资料。

十、对于拒绝参加岗中体检的员工,应暂停其工作,进行培训教育,只有完成了在岗体检后才能恢复其工作。对于由于备孕等原因不能参加在岗体检的员工,员工应提前3个月报备公司,由公司提前安排其进行在岗体检。

十一、对于拒绝参加离岗体检的离职人员,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由员工本人签定《放弃离岗体检的声明》后办理离职手续;对于旷离的人员,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电话等多种形式告知对其离岗体检的安排,并保留完整的证据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