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免责声明” 不免责,一纸“免责声明”揪出的职业卫生违法案

一纸“免责声明”,竟然牵扯出一桩职业卫生违法案件,这是“不太懂法”的当事人万万没有想到的。近日,下城区卫生监督所查处一起职业卫生违法案件,该案中,涉事企业违法安排一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简单来说,这类人更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从而产生职业病,安排这类人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对此类违法行为应重点打击。 

通常情况下,由于隐蔽性较强,此类案件往往难以发现,而这起事件之所以被挖掘,关键就在于这张小小的“免责声明”。在查阅某印刷公司职业卫生台账时,执法人员竟意外翻到一张奇怪的“声明”:“本人某某某,经检查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本人要求继续在公司上班,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看到这张“声明”后,执法人员的眉头微微一皱,觉得事情并不简单,马上打开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果然发现了一张“职业禁忌证告知书”,另外还有一份体检报告,显示其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同时,在企业的职业卫生资料里,也找到一张“职业禁忌证通知书”……种种迹象表明,这家企业明知员工存在职业禁忌证,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本案的取证过程同样让执法人员哭笑不得。在询问调查时,企业管理人员表示自己“不太懂法”,以为只要当事人自愿,并提供一张“免责声明”,就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没想到免责声明不仅没有“免责”,还因此“吃 ”了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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