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噪声作业引发职业病纠纷
2011年6月,李某(化名)入职广州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长期从事车间注塑工作。因工作环境中存在高分贝噪音,李某于2019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李某因工伤复发多次住院治疗,但与企业就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职业病岗位津贴是否应支付?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企业是否必须支付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 劳动者主张:李某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其工作环境长期存在噪声污染,企业未履行告知和防护义务,导致其患病,应支付入职以来共计109个月的岗位津贴,按每月300元计算。
– 企业抗辩:A公司称,岗位津贴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李某工资结构中从未包含此项费用,相关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审理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明确法律义务
一审法院(2020年)认为,岗位津贴非工资法定组成部分,双方无明确约定,故驳回李某此项诉请,仅支持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未报销医疗费。
二审法院(2021年)则作出关键改判:
1. 岗位津贴的法定性:
–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岗位津贴,此为法定义务,不因双方未约定而免除。
– 法院指出,A公司明知李某从事噪声作业却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其患病,更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仲裁时效问题:
– 李某在确诊职业病后及时主张权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岗位津贴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3. 津贴计算标准:
– 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具体标准,法院参考原劳动部1992年文件,结合当前经济水平,采纳每月300元的标准。
– 扣除李某住院治疗期间的未在岗时间后,最终核定A公司需支付9年岗位津贴共计30,782.76元。
判决结果:企业需补足岗位津贴
二审法院判决:
1. 维持一审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60.76元、医疗费554.24元的判决;
2. 撤销一审驳回岗位津贴的判项,改判A公司支付李某30,782.76元岗位津贴;
3. 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
案例启示
企业法律责任不可规避
– 职业病防护义务:企业需对高风险岗位进行定期环境检测,提供防护设备,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 津贴支付的强制性:即使劳动合同未约定,企业仍须依法支付职业病岗位津贴,否则将面临补发风险。
– 风险提示:本案中,A公司虽为李某缴纳社保,但因未足额申报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需自行补足。
职业病维权不仅是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保障,更是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机制。本案二审改判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健康权的倾斜保护,也为企业敲响警钟:唯有将职业病防护纳入日常管理,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粤01民终880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