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工伤认定案终审落槌:企业为何败诉?职业健康监管再敲警钟

尘肺病工伤认定案终审落槌:企业为何败诉?职业健康监管再敲警钟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三年的职业病工伤认定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配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因涉及职业病患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责任认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背后,既有劳动者的健康维权困境,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对职业健康管理的漠视。通过梳理案件全过程,我们得以窥见法律如何平衡劳资权益,以及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义务。

一、事件回溯:从入职到确诊的三年纠葛

2017年6月,劳动者李某入职某汽配公司,担任铸工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件计算,但公司未依法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018年上半年,某汽配公司组织员工体检,李某被查出肺部阴影。随后,公司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李某于同年7月自行离职。
2018年9月,李某向嘉兴市中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医院经调查其职业史(包括此前在矿业、煤矿的长期工作经历及某汽配公司铸工经历),结合生产环境检测报告,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认其患“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并明确用人单位为某汽配公司。

2019年2月,某汽配公司主动向南湖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对结果提出异议。人社局经审查,于4月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公司不服,向南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维持原决定。
2019年12月,某汽配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2020年3月,嘉兴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工伤认定

二、争议焦点:职业病责任该由谁承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尘肺病是否因某汽配公司的工作环境所致?
公司提出三大抗辩理由:

1、工作时间过短:李某仅在职1年,而尘肺病需长期暴露于粉尘环境;

2、环境检测合规:公司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粉尘浓度达标;

3、历史职业史存疑:李某此前在煤矿工作长达16年,更可能在此期间患病。

然而,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驳斥了这些观点:
首先,法律明确推定责任倒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若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需自行举证。某汽配公司未对李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无法证明其入职时已患病,亦无证据证明其离职后接触新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法院推定其患病与当前劳动关系相关。

其次,职业病诊断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嘉兴市中医院作为省级认定的尘肺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载明李某在某汽配公司接触粉尘的事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应在30日内申请鉴定,而某汽配公司未行使该权利,视为默认诊断结果。

最后,粉尘类型并非免责理由
尽管某汽配公司辩称其生产环境为“铝粉尘”而非“煤尘”,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明确将“尘肺病”列为职业病,且不同粉尘类型导致的尘肺病均属工伤范畴。企业若认为粉尘类型与诊断结论矛盾,应通过专业途径提出异议,而非在行政诉讼中推翻既定事实。

三、法律警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不可“缺位”

本案判决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提出三点重要警示:

1. 上岗前体检是法定义务,更是风险防火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某汽配公司未履行此义务,导致无法排除李某入职前患病的可能,最终承担不利后果。这一疏漏成为败诉的关键因素。

2. 合规检测≠无责任,长期防护才是根本
企业提供的粉尘浓度检测报告虽显示“符合标准”,但职业病具有累积性。短期达标不代表员工健康不受威胁,长期防护措施(如定期体检、改善工艺)才是杜绝职业病的根本。

3. 异议须依法定程序,逾期将失权
企业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质疑,必须通过申请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某汽配公司未在3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视为放弃权利,行政和司法机关均不再审查诊断结论的实体问题。

四、社会启示:职业健康维权需多方共治

此案折射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进步与挑战:

对劳动者:职业病患者维权仍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此案中,李某因诊断机构明确列明用人单位,得以快速确认责任主体,但更多劳动者可能因职业史复杂陷入维权僵局。

对企业:部分中小微企业为降低成本,忽视职业健康投入。本案判决以“败诉”形式警示企业:漠视职业健康管理将付出更高代价。

对监管部门:需加强执法力度,特别是对职业病高危行业的上岗体检、定期检测等环节的监督,从源头减少争议。

五、结语:让职业健康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某汽配公司案的终审落幕,不仅是个体劳动者权益的胜利,更是职业健康法治进程的缩影。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加强,企业“重效益、轻健康”的侥幸心态必将被打破。职业健康管理不应是“应付检查”的纸面文章,而应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