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的处理原则?

处理原则
5.1 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5.2 对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 ≤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 ≥65dB)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
5.3 对话障碍者可配戴助听器。
5.4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