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做了评价检测,还需要再做定期检测吗?

不需要。

根据《职防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从《职防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均指需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且对这个“定期”做出了具体的周期规定;依据GBZ15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括了日常监测、评价监测、监督监测和应急监测,其中的“日常监测”就是指“定期检测”(这个是“定期检测”的定义依据201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由安监部重新定义的),因此,现状评价时开展了评价检测,已经完成了法律法规所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无需再开展“定期检测”;

另外,不论是评价检测还是定期检测都是为了反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评价检测一般是要求连续检测三天,定期检测一般检测一天,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评价检测=定期检测×3天,从检测量来看,评价检测样本量更大,更能反映企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