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防法》,第二十条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也就是说可以专门设置一个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部门)或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一个原有的部门或组织负责职业卫生工作。
通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是同一个部门负责的,简称EHS部等,主要考虑到其职能权利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若公司没有安环部门,可以指定人事、行政、办公室等部门作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是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的,通常其组织架构略高于生产部门,以便于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