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 27 W | 职业卫生违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5日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上查看企业申报情况,玉环某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均已完成,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却显示矽尘浓度超标。

执法人员赴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提供了职业卫生相关台帐资料,检测报告显示铸造厂区熔炼车间矽尘(总尘)超标现场检查发现铸造车间多名接触粉尘的员工也未佩戴防尘口罩,车间防护设施也未正常运转。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又收到了该公司某员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确诊尘肺贰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最终该企业因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经治理仍未达标,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违法行为,被处以27万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监提醒

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这些基础性工作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若检测/评价报告显示浓度/强度超标,用人单位需采取措施,比如改进设备、增设职业病防护设备(除尘器、喷水装置等)、加强个人防护等,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损害,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已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并增设除尘自吸设备、全自动高压微雾降尘加湿器、吸尘设备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其行政主管表示,做职业卫生这块工作,不能只做面子上、基础性的工作,更要从源头上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否则就会被职业病“钻空子”。

信息来源: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