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7 13:28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全椒县人民医院新建医用直线加速器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卫放罚 〔2018〕1号
被处罚人:全椒县人民医院
地址:全椒县襄河镇庄曹路999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飞;职务:院长;性别:男;民族: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8614511034112411A100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18年10月在位于医院东门口放疗中心安装一台型号为Eleker synergy的医用直线加速器,该医用直线加速器建设项目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直线加速器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完成的行为。经合议,我委于2018年11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滁卫放罚告〔2018〕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81107);(二)***询问笔录1份;(三)***询问笔录1份;(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七)《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八)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九)放疗中心、医用直线加速器照片3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和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开户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