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公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2020.9.21 由深圳卫生监督发布信息:

坪山区卫监执法人员对深圳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噪声职业危害因素。

该公司出示了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

但未见该公司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布检测与评价报告,也未见其他公布检测与评价报告证明材料。

卫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随后,该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内容。

用人单位要意识到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重要性,这既是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