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020.9.20由“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

坪山区卫监执法人员对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噪声职业危害因素。

该公司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监部门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公司已自觉完成整改。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当首要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