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员工书面声明,其疾病为个人身体原有疾病,与公司无关,是否有法律效力?

其声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职防法》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也就是说出现疑似职业病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诊断,用人单位可书面告知员工何时何地去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并由员工本人签字存档。这个动作一定要有,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若员工认为此病并非工作所致,是自身原因,不愿去诊断,则应由员工本人出具相关声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什么时候收到了疑似职业病的书面告知,知道并了解用人单位根据《职防法》需安排进一步的诊断,并且用人单位于何时安排了职业病诊断,现本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组织的职业病诊断的权利,并自愿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总体原则: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放弃权利的行为不能对其它个体或单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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