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 5W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用人单位的义务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徐州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的争议要点在于用工关系究竟属于劳务派遣还是劳务承包,还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后,将其派遣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使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指挥下劳动。

本案中用人单位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召集人员开展作业,经执法人员多方调查、专家论证,最终认定当前劳务行为为劳务派遣。《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本案依法对用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示: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将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通过外包、转包等形式,转移到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职业健康保护,造成职业病危害扩散,增加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风险,甚至导致用人单位受到严厉的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本文转自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