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职业病诊断纠纷案件频发。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二次职业病鉴定费用承担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引发企业用工管理的新思考。
一、案件背景:两次鉴定引发的费用争议
2021年,常州某车辆科技公司员工吴某因长期接触车间噪声,向常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经检测,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作出”无职业性噪声聋”的结论,公司为此支付了首次鉴定费用。但吴某对结果存疑,又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二次鉴定,结果仍维持原判。此时,吴某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公司以”二次鉴定系员工离职后个人行为”为由,向新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9197.07元鉴定费。一审法院援引《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判决驳回公司诉求。公司不服上诉,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离职后的二次鉴定费是否合理
企业主张:
1. 法律规定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首次诊断费用
2. 劳动者离职后申请鉴定属”扩大损失”
3. 参照”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应由个人承担
劳动者抗辩:
1.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终审制,二次鉴定是法定权利
2. 申请时仍存在职业健康损害症状
3. 费用承担规定未区分在职或离职状态
法院认定:
1. 职业病鉴定程序具有连续性,二次鉴定属于诊断过程的必要环节
2.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未限定”诊断期间”的劳动关系状态
3. 法律未授权用人单位拒绝承担法定鉴定费用
三、判决启示: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三大义务
1. 全流程费用承担义务
法院特别指出,从首次诊断到最终鉴定的全部费用均属用人单位责任。即便劳动者离职,只要鉴定程序启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属于法定救济程序,企业均需承担费用。


2. 结果异议应对义务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对市级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申请省级鉴定。企业不得以员工离职为由阻挠其行使法定权利。
3. 离职健康保障义务
本案警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对存疑诊断未妥善处理的,可能面临后续法律风险。吴某虽已离职,但因症状持续存在,企业仍需履行相关义务。
职业病防治关乎劳动者生命健康,也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预防机制,通过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和改善,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只有将法律要求转化为管理实践,才能真正实现劳资双赢。当健康权益与用工成本产生冲突时,请始终牢记:对员工健康的每一分投入,都是对企业未来最好的投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3)苏04民终329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